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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295号
原告:***,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40号。
被告:米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本溪市。
被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洞路508-1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6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兰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秦诗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