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执监18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洞路508-1栋。
被执行人:本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天小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504执1420号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由其他法院执行。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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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