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3510号
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大连百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
责任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百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