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314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