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2民特6号
申请人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豪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芜湖德豪公司申请撤销[2017]芜劳人仲第338号仲裁裁决,未能举证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芜湖德豪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芜劳人仲第338号裁决:一、确认**与广东德豪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二、芜湖德豪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工资13802.31元(税后),11月工资735元,广东德豪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自2010年12月13日进入芜湖德豪公司任外延工艺部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芜湖德豪公司为其参加了社保。后**升职为外延工艺部副部长,为技术管理人员,于2015年9月1日与广东德豪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广东德豪公司委派**到芜湖德豪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后,**工资由芜湖德豪公司代发放,社会保险由芜湖德豪公司缴纳,日常工作事务亦由芜湖德豪公司管理。2017年10月19日**因个人原因向芜湖德豪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未获批准。2017年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因右足底筋膜炎分别通过公司OA系统向芜湖德豪公司申请病假(附有相关材料的电子件)至11月20日,亦未获批准,期间**进行疾病治疗未去公司上班,之后芜湖德豪公司未发放**2017年10月和11月工资。
另查明:1、芜湖德豪公司系广东德豪公司全资子公司。2、芜湖德豪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0月,自2017年11月起停缴了被申请人的社会保险。3、芜湖德豪公司及**认可其2017年10月的工资应为15063.31元(税后)扣除两天病假工资后的数额。
驳回申请人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芜劳人仲第33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王桂珍
审判员 鲍 迪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