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737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3栋工业厂房5C.5D-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316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绮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珠南路1号1号厂房、7栋一、三、四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189048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9630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4188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的货款金额为728765元,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同意三被告按照728765元的八折支付货款583012元,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83012元,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38.52元、保全费425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