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021号
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125。
法定代表人:沈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响,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长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