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064号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二路南段(烧盆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泽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125。
法定代表人:沈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曼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