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29号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二路南段(烧盆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泽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125。
法定代表人:沈百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梦欣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