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30号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二路南段(烧盆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泽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125。
法定代表人:沈百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然,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格评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莹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