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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9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蒋智谋,总经理。
关于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