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77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维维

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执行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方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