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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探行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探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948号先锋软件园2号研发楼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76551482。
法定代表人:朱育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红,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清,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C、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196547。
法定代表人:蒋守房。
申请执行人江西探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探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5.4万元及违约金(以115.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115.4万元偿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7234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19)赣0191执596号执行裁定书。
2、2019年5月2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0208.4元;有车牌分别为皖A×××××奥迪汽车和皖A×××××五菱汽车,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3、2019年6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在六安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货物采购和安装款。
4、2019年6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C、D栋调查,被执行人表示无偿还能力。
5、2019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6、2019年7月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208.4元,其中,16240元收作执行费,63968.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7、2019年10月8日,六安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将被执行人的货物采购和安装款154833.3元汇入本院账户。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8、2019年10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9、2019年10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17.6234万元及利息,未履行金额为95.7432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琴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