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德鸿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625号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莱城区。

被告:***,女,汉族,1983年4月8日生,住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德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升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谷有绪,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闫岱芳,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德鸿商贸有限公司、谷有绪、闫岱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谷有绪、闫岱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谷有绪、闫岱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