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德鸿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芜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海纳百川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商贸有限公司(**芜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东升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海纳百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闫岱芳,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484174.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经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