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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024民初1757号
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垒、付银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许继中原电气谷风电产业基地景观绿化工程,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尚欠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8813.7元,本院予以支付,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在口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许继中原电气谷风电产业基地景观绿化工程。当时合同的预算价为4934076元,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4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涉案工程负责人员张红喜向原告出具的《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做项目汇总》第3项载明:电气谷风电产业园项目审定为:土建景观3281336.24元,签证为:999194.15元,按合同约定下浮22%是3338813.7元,已付1900000元。根据该汇总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38813.7元。
一、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8813.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计算止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4元,减半收取12922元,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7元,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剑波
书记员代 艳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