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24执2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后本案执行依据被本院裁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执2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书记员 苏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