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85号 申请人:***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账号:16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账号:16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成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