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达盟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民初1450号 原告:河南达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院家和万世西区37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达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达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达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