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24民初3428号 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店镇。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191728元及利息(利息以1917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暂定为1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暂定为5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19172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款协议》,经双方对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19172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所请。 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应依法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2015年11月30日***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源花木有限公司的抵款协议,我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下欠河南龙源公司**款191728元。但自该协议订立之后,本案原告从来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债权,并且我公司现在也不同意清偿该债权,因为此债权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已为法律不予保护的范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日,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鲜切花订购合同》,被告向原告供应价款金额为344272元鲜切花;同年12月22日,原、被告又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价款金额为536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供应了相应价款的鲜切花、**,但所应付款项均未向对方给付。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协商,原、被告签订《抵款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的344272元花卉款,抵消201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的**款344272元,抵消后下欠191728元**款需另行支付。《抵款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下欠款项。 2020年9月15日,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鲜切花订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抵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鲜切花订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所应付款项均未向对方给付。经协商,原、被告就各自所负债务签订抵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就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19172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对该债权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主***,且庭审中原告证人陈述多次向被告催要过该欠款。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款191728元及利息(以1917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28元,由被告***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