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至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终南镇东大坚村
法定代表人:宗玉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周普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至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琪
代理审判员 师 婷
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