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169号
申请人:施小红,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马一朵,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
被申请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李猛。
被申请人: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陈淑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小红与被申请人**、**、马一朵、***、***、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西安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施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马一朵、***、***、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西安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107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善侠、***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XX号楼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41321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赵善侠、***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7XXXXXXX-14-1-1-11206~1)的房产。
三、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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