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424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宋某,男。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
被执行人: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14号融合大厦内。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西街84号。
被执行人: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街道工业路西段金周御园步行街E1110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某、胡某某、西安商联典当有限公司、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1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小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714666.8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714666.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少伟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