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科峰,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范雪敏,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宋奔,男,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张亚茹,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陕西秦驰鲜辉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百之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XX路XX段县.
法定代表人:赵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范雪敏、宋奔、张亚茹、陕西秦驰鲜辉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百之惠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西雁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本案标的为:1、案件款200万元及利息;2、公证费1000元、执行费2251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送达后,现申请人正在与七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和解之前请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已将上述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因双方当事人正在执行和解,其申请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24执10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峰
审判员高攀
审判员张楠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辛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