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21982682F.
法定代表人:赵博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66319087XP.
法定代表人:宋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057103975M.
法定代表人:赵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50234383K.
法定代表人:李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69863336XK.
法定代表人:陈淑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宇,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范雪敏,女,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赵卫,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粮站。
被执行人:胡凤梅,女,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宋奔,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张亚茹,女,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李露,女,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陕西长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宋宇、范雪敏、赵卫、胡凤梅、宋奔、张亚茹、***、李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本案标的为:1、案件款2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公证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发票及相关证据为凭),执行费2846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君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亦拒绝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8400元。同时,陕西长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其公司正和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中,申请我院对该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采取将这12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申请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24执9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建 峰
审 判 员 高 攀
审 判 员 张 楠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 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