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异17号
案外人**,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生,住周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史战胜,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至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宇,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6
被执行人范雪敏,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65。
被执行人宋奔,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6
被执行人***,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109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与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周至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宇、范雪敏、宋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建 峰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杜 旭 松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 彦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