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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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24执异73号
申请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0227610K.
法定代表人:刘朝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巧英,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宋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了证据两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周至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2017)陕0124执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年4月12日,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1)陕01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2017)陕0124执24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周至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权利、义务的9/10由申请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继受。自此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成为该案的合法申请人。8月18日,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取得该案申请人资格后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企查查”显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020年9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此应向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何 军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