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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恢4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 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住所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与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西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705258.9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739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5日内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王 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