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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执6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61号。
负责人:张延雷,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李柱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夫。
被执行人: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之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齐鲁银行科技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绪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