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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执56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老博士文化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静,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关于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2320XXXX645,010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5.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0XXXX564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57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