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执5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老博士文化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静,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柱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XXXXX3564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5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