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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4民初3163号
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老博士文化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磊,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系被告***之父。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磊、张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总计347167元;2.对二被告位于金域豪庭的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金域豪庭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并在农业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农业银行将二被告和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对二被告所欠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原告的财产偿还了二被告的银行贷款。但该笔债务的最终承担人应为二被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数额认可,也同意偿还,现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还清,希望能分期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524执69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份,证明其代二被告偿还银行贷款347167元的事实。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卷宗,原告主张该卷宗第19页系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阿支行)出具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证明被告***因购房在农行东阿支行的贷款,被告***系共同还款责任人,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对以上证据无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辩论意见,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根据已生效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4日农行东阿支行与***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农行东阿支行借款340000元用于购买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域豪庭1号楼1单元401室住宅楼1套,***以其所购楼房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为***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东阿支行向***发放贷款,***起初能按时还款,后出现逾期还款,农行东阿支行将***、***、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农行东阿支行借款本金330532.93元、利息31594.1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农行东阿支行借款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以330532.93元为基数计算)。三、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偿还借款及利息,则以其与***共同抵押登记的房产(东阿县金域豪庭1号楼1单4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农行东阿支行。四、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农行东阿支行对该判决书向东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东阿县人民法院扣划了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47167元用以偿还***欠农行东阿支行的贷款本息。
另查明,***因购买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域豪庭1号楼1单元401室住宅楼在农行东阿支行进行上述贷款时,***向农行东阿支行出具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其与***系夫妻关系,系借款人***的共同还款成员,对***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在农行东阿支行贷款340000元,被告***是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人,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为***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取得贷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致农行东阿支行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8)鲁152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农行东阿支行对该判决书向东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东阿县人民法院扣划了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47167元用以偿还***欠农行东阿支行的贷款本息。现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要求被告***归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34716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系***在农行东阿支行所贷款项的共同还款责任人,应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其代偿款项347167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其对金域豪庭的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对该房产,原告与被告***、***之间既无抵押合意又未进行抵押登记,原告并非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故原告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人民币3471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思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