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1400474J。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汇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长山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9847630W。
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汇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1322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3225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