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鹏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执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