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1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百姓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卞光义,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百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序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