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33号
原告: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海容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东侧翰雅座****v>
法定代表人:武跃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淮北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盈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