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汉都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财保116号
申请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汉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亚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隆机电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汉都置业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嘉隆机电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汉都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215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濉溪县支行,账号64×××59)进行冻结。安徽省金福达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价值1215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隆机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汉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5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濉溪县支行,账号64×××59),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新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