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百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603民初3314号
原告: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百姓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卞光义,该医院院长。
原告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嘉隆公司)与被告泗县百姓医院(简称泗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起诉时,本案原告为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审理中,其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嘉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县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嘉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泗县医院支付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24.8万元;2、判令支付违约金14267.2元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泗县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嘉隆公司)与泗县医院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合同》及《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双方约定,泗县医院向淮北嘉隆公司购买四台施塔德乘客电梯,该电梯设备款为39.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泗县医院支付合同总额的20%,提货前30日支付30%,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支付剩余设备款。如因泗县医院原因导致电梯不能及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那么自设备发运之日起第180日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同时泗县医院委托淮北嘉隆公司安装涉案电梯,安装费10万元,付款方式为工厂发运设备前15天,泗县医院支付50%的安装费,余款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2016年8月15日,电梯出厂发往泗县医院工地,在安装及验收过程中,由于泗县医院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初次验收不合格。2017年5月22日,电梯经复检合格。至起诉之日,泗县医院仅支付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共计24.8万元。淮北嘉隆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电梯设备并安装的合同义务,泗县医院不履行支付余下24.8万元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泗县医院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泗县医院(需方、甲方)与淮北嘉隆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欲向乙方订购4台乘客电梯、设备单价为9.7万元、运输单价为2000元,合同总价款为39.6万元。在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第一期款)作为定金,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做合同的货款。在提货前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提货款,款到按时发货。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剩余设备尾款50%,在收到设备款全额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的设备款发票。合同设备到甲方工地,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不及时报验或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合同设备不能及时通过政府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合同设备乙方发运之日起第180天视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日。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甲方应预先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万分之四,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付款,乙方可以不移交合同设备,或者采取合理措施停止甲方对合同设备的使用,或停止提供质量保证期间内免费保养服务,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构成违约。
同日,淮北嘉隆公司(乙方)与泗县医院(甲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是完成设备购销合同所定合同设备共4台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安装费每台2.5万元,4台安装费共计10万元。在工厂发运设备前十五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的安装费,计5万元。余款5万元,在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五日内付清。乙方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将电梯安装完毕,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甲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方法为每延迟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安装合同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安装合同,解除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2016年8月15日,涉案电梯出厂,发往泗县医院施工地。2016年10月9日,嘉隆公司向泗县医院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嘉隆公司已完成贵方电梯工程的主体安装工作,电梯的调试和验收工作,需要泗县医院处理机房工字钢两端封堵,混凝土浇筑;机房高台安装踏步、机房安装电箱、门窗等问题。该函由周小乐签字确认。2017年4月1日,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检验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3月23日,四台电梯分别存在不合格项目,结论为不合格。同年5月22日,经复检合格。同年6月5日,淮北嘉隆公司与泗县医院办理电梯资料及使用交接手续。
案件审理中,安徽嘉隆公司自认泗县医院已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的50%,分别为设备款19.8万元、安装费5万元。
2017年9月23日,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安徽嘉隆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工作联系函、电梯资料及使用移交手续等证据,安徽嘉隆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淮北嘉隆公司与泗县医院所订立的《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淮北嘉隆公司按合同中的要求履行了交付并安装电梯的义务,而泗县医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设备款及安装费24.8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设备款即安装费计24.8万元。
安徽嘉隆公司请求判令泗县医院支付违约金14267.2元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且设备款违约金从2016年8月10日计算、2017年2月16日计算。虽然合同约定“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不及时报验或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合同设备不能及时通过政府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合同设备乙方发运之日起第180天视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日”,但安徽嘉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延迟安装并验收合格不能归责于己方,固然其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具有截至2016年10月9日泗县医院在土建方面的工作没有完成等内容,但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3月23日,且初检不合格。庭审时安徽嘉隆公司表示对初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鉴定,但至今未递交申请。本院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安徽嘉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延迟检验及初检不合格的责任方。按合同约定,设备款余额应在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故安徽嘉隆公司请求支付设备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支付安装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时间自2017年5月28日始,其余从合同约定。
诉讼中,淮北市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泗县百姓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19.8万元、安装费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28日起每延迟一周,按合同约定安装费总金额的5‰计算,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驳回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安徽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元,泗县百姓医院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龙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豆春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