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751号之一
原告: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3742714E。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怡,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第**会信用代码91321102690256133E。
诉讼代表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99元,由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薇薇
人民陪审员  蒋金福
人民陪审员  沈网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