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05-1号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5元,减半收取10442.5元,由上诉人镇江市紫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