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4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继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4月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12执4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鸿波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