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忠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1、某某2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4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1(又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德岭山。 被执行人:***2(又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先锋镇。 本院在执行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1、***2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1、***2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及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1、***2所有账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