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忠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李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8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权(又名***),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祥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忠祥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忠祥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忠祥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树苗损失157925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供的缺水死亡树苗照片、死亡树苗明细表、与柴五的树苗种植协议、柴五的证明以及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树苗因缺水死亡3715棵,经济损失157925元。2.某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录音资料证实,被上诉人***及***从事了多次捅掉变压器羊蹄子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李权同样实施了阻拦上诉人修复变压器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多天无法使用变压器启动水泵给刚栽植的树苗浇水。3.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对树苗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树苗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一审法院已查明影响上诉人树苗成活率的原因是不能及时浇水,又查明被上诉人实施了阻碍树苗浇水的行为,反而要求上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导致树苗死亡的原因,举证分配不当,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李权、***未予答辩。 忠祥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权、***赔偿死亡树苗损失228075元(最终以鉴定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2日,忠祥园林公司与某林业局签订了《乌拉特中旗2016年省县通道绿化工程(东段)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忠祥园林公司承包了固查公路(X717)某口岸工业园区至东水泉村约446.8亩的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忠祥园林公司对栽植的**负责管护,并及时补栽死亡**,管护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5月7日和5月9日,***、***因工资纠纷将该工地上二台变压器上的羊蹄子捅下。2017年5月9日,忠祥园林公司的职工***向某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出警并提取了询问笔录。该案审理过程中,忠祥园林公司向该院提出2017年5月期间***、李权、***因人为破坏机井变压器设施导致无法浇水,致使3715棵树苗死亡的损失及树苗未浇水造成死亡与***、李权、***拉闸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内蒙古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出***字(2018)第六号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造成2017年补植**成活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以及该案财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7925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1.***、李权、***是否捅***园林公司绿化工地上的羊蹄子;2.忠祥园林公司种植的树木造成死亡的损失与***、李权、***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3.忠祥园林公司的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一、关于***、李权、***是否捅***园林公司绿化工地上的羊蹄子的问题。某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出具的书面证明中显示,***及***于2017年5月7日与5月9日实施过四次捅掉变压器羊蹄子的行为,该院予以认定。对于李权实施捅掉变压器羊蹄子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院不予认定。 二、关于忠祥园林公司种植的树木造成死亡的损失与***、李权、***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忠祥园林公司主张,损失是因为2017年5月7日至5月30日因为***、李权、***将变压器上的羊蹄子捅掉导致栽植的树木无法浇水而死亡。***及***虽在2017年5月7日与5月9日实施过四次捅掉变压器羊蹄子的行为,***园林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是导致树苗死亡的原因,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7年5月9日之后***、李权、***是否继续实施损害行为。内蒙古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报告***字(2018)第六号鉴定报告虽证明**成活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但不能证明是***、李权、***的行为所致,故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忠祥园林公司的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忠祥园林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忠祥园林公司请求判令***、李权、***赔偿死亡树苗损失1579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巴彦淖尔市忠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巴彦淖尔市忠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争议树苗死亡的原因及其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问题。 一、关于案涉争议树苗死亡的原因问题。在一审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字(2018)第六号鉴定报告,载明:该公司全段土壤结构为风积黄沙土和石砾质沙土,其保水性差,浇水间隔时间短。因此,新造林浇的第一次水在这样的立地类型条件下称之为救命水,是**成活与否的关键所在。一旦栽后不能及时浇水,将无法确保**成活。经现场调取某派出所出警记录获悉,于2017年5月7日和9日两次将申请人自备变压器羊蹄子捅下来的事件,此时正是造林用水的关键时刻,如果栽种的裸根苗及时交不上水,裸根栽入沙坑中,不但**得不到水分补充,反而**本身的水分也会被干沙吸干……由此得出如下结论:造成2017年补植**成活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不能及时浇水所致。根据该鉴定报告能够认定,案涉争议树苗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且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判断,与2017年5月7日至9日期间得不到水分补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问题。经某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在案证据证实,***与***于2017年5月7日与5月9日实施过四次捅掉变压器羊蹄子的行为。根据上述认定,案涉争议树苗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且与2017年5月7日至9日期间得不到水分补充存在直接关系。而***与***在此期间实施了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而导致忠祥园林公司实地水泵电源不通,该行为是造成案涉争议树苗不能及时浇水的直接原因,与案涉争议树苗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的规定,***、***应对案涉树苗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关于“***字(2018)第六号鉴定报告虽证明**成活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能及时浇水所致,但不能证明是***、李权、***的行为所致”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但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权参与了实施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故对忠祥园林公司要求李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案涉鉴定结论及某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结合***与***的过错程度,应由其承担案涉树苗死亡损失的主要责任,以60%范围为宜。 综上所述,对忠祥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树苗死亡损失94755元; 三、驳回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2元,***、***负担21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内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由***、***负担21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