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执659号之一
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城建大厦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81,530.43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181,530.43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申请人就中城建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181,530.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5000元。仲裁费用46755元,由申请人承担4676.4元,被申请人承担42089.4元。仲裁费用已经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根据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案仲裁阶段,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区××大道东××房、××房;位于珠海市香××区××大道东××楼、××楼、××楼、××楼、××楼商铺及××香××区××大道东××地下室;地下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珠海市人民政府协调多个部门研究解决“中城建大厦”项目问题,涉案财产需整体处置,现正在由香洲区人民法院推进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何 敏 执行员  姜 欣
书记员  徐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