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执39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案。经查明,被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5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宁伟审判员冯海斌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