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91民初1406号
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青科技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A座第20层B号。
法定代表人:蔡冬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营造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瑞青科技公司与被告丰和营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丰和营造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丰和营造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丰和营造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青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李晓钰,被告丰和营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波、高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青科技公司诉称,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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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原告系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之总公司,2018年9月20日,原告将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6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9#、10#、11#、12#楼及幼儿园地下室地板、顶板、剪力墙、屋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防水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施工选用贴必定BAC2mm、水皮优(SPU)2mm、聚合物渗透结晶二道,其中贴必定BAC2mm价格为每层每平方米单价65元,水皮优(SPU)2mm每层每平方米单价65元。合同造价以防水工程施工期间襄阳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准,以襄阳市审计局最终确认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立即组织施工。2017年2月28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施工的房屋已经全部交付业主使用。2017年4月18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基于襄阳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就合同项目工程进行实际造价审计结算,根据结算报告,对实际施工使用的贴必定BAC2mm厚二层面积、水皮优SPU2mm面积、聚合物渗透结晶面积进行核算,并根据约定单价计算,贴必定BAC2mm、水皮优SPU、聚合物渗透结晶施工价款共计人民币18089878.6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陆续向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次,累计付款790万元,尚有101898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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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付。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完全按照约定完成了防水项目施工作业,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被告至今仍拖欠工程款达10189878.6元未支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注销,其民事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支付自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18987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1534135.09元(利息以1018987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1898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利息为1534135.09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丰和营造公司辩称,1.瑞青科技公司所诉情况与事实不符,关于防水项目工程最终决算条件没有成就,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手续。2.瑞青科技公司要求丰和营造公司支付防水施工款共计10189878.6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4.丰和营造公司实际支付的防水工程进度款已经超出按合同约定单价及瑞青科技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决算所应获得的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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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利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6日,江西省丰和营造有限公司阳光瑞城项目部(甲方)和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乙方)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第一章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住房9#、10#、11#、12#楼及幼儿园;1.2、工程地点:襄阳市樊魏南路。2、承包范围、合同造价条件(包含但不仅限于设计图纸及甲方投标范围内的防水工程),2.1阳光·瑞城保障住房9#、10#、11#、12#楼及幼儿园地下室底板、顶板、剪力墙、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防水工程;2.2工程做法:原则上按施工图纸施工。地下室底板使用防水卷材贴必定BAC2mm厚二层,地下室剪力墙外侧使用防水卷材贴必定BAC2mm厚二层,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三层防水卷材贴必定BAC2mm厚二层,屋面防水使用贴必定BAC2mm厚防水卷材二层,厨房、卫生间、阳台使用聚合物渗透结晶二道一层、水皮优(SPU)1.5mm厚防水一层;2.3防水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报审工作,并保证防水工程通过监理部门的竣工验收;2.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五年质保期的服务······2.8合同造价以防水工程施工期间襄阳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准,以襄阳市审计局最终确认工程量为结算依据。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协助配合完成襄阳市审计局最终防水工程的结算。如果乙方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甲方将以投资方的投标文件、甲方的投标的工程量、材料单价为依据参照执行结算。(如果甲乙双方不能执行以上条款,且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防水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5%费用,用以支付该工程的配套费、管理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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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等一切费用)。第二章工程造价和承包方式,3、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在乙方满足本合同第一章2.8条款下方可执行此条款)3.1本工程实行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安全施工、包验收合格;3.2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顶板、屋面防水按设计图纸施工,选用贴必定BAC2mm厚二层,每层每平米单价65元/㎡,两层每平米130元/㎡;3.3地下室顶板选用水皮优(SPU)2mm厚一层,每层每平米单价65元/㎡;3.4厨房、卫生间、阳台选用聚合物渗透结晶二道一层,水皮优(SPU)1.5mm厚一层,每层每平米单价65元/㎡,两层每平米130元/㎡;3.5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计算或甲方签证单,由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工程量签证手续。如果乙方不能完成上述工作,工程量依据2013年系列《湖北省定额》及相应的规定执行······4.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参照执行本合同第一章2.8条款及本章3.5的条款······第七章工程款支付、决算和验收,14、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留3%的工程款作质保金,五年期满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15、竣工验收及决算,15.1合同所指工程验收的项目是指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所指竣工验收指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经国家认可的部门验收或检测机构检测通过;15.2乙方应在竣工前15天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请甲方办理竣工验收或检测;15.3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材料(一式肆套)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报告15天内应提出书面审查处理意见,并办理工程款决算手续;15.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决算报告30天后,提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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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处理意见即视为甲方认可,甲方应按乙方决算报告中的价格办理完工程款结算手续(以甲方签收确认时间为准);15.5施工图纸修改变更及新增工程部分费用,按发生时工程联系单执行,由乙方编制甲方审核,并经投资方、监理、总承包方(甲方)、乙方及审计五方签字确认。第八章其他有关事项,16.1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施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完工。2017年7月20日,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丰和营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截止起诉之日,丰和营造公司分13笔共计向瑞青科技公司计支付工程款810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加盖有丰和营造公司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工程项目部印章并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单》,拟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后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二期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该公司经审核后编制了《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二期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载明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二期工程审定金额234298253.59元,并列明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中载明了案涉防水工程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同时,该咨询报告中手写注明“因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格超出襄阳市有关部门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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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增量值,依照襄阳市相关规定,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需进行最终复核审计”,并加盖有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阳光·瑞城项目部印章。
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系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7月24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向丰和营造公司发送了《关于“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工作联系函的回函》,内容为“贵单位2020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工作联系函已收悉,贵单位承建的我公司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二期工程目前正在进行结算复审,尚未出具最终结算审计结果。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最终价以市政府投资审计局的结算审计为准,鉴于市政府投资审计局职能调整已不再进行结算审计,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款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结算复审结果为准。截至目前,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二期工程的结算复审尚未出具最终的复审结果,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5.1条第8项约定,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节点的工程款,因结算复审结果未出具,尚不具备下一个付款条件,请贵公司积极配合复审单位在复审期间的工作,待结算复审结果出具后,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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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价款如何认定及付款条件是否具备。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第2.8条约定,合同造价以防水工程施工期间襄阳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准,以襄阳市审计局最终确认工程量为结算依据,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协助配合完成襄阳市审计局最终防水工程的结算。据此,推动取得襄阳市审计局确认的案涉工程的最终工程量的责任在于乙方即本案原告瑞青科技公司,现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经襄阳市审计局最终确认的案涉工程量。且本案中被告丰和营造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关于“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工作联系函的回函》,该《回函》载明“合同最终价以市政府投资审计局的结算审计为准,鉴于市政府投资审计局职能调整已不再进行结算审计,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款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结算复审结果为准。截至目前,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二期工程的结算复审尚未出具最终的复审结果······”,原告提交的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襄阳市“阳光·瑞城”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二期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也注明了该造价咨询报告并非最终的结果,还需进行最终的复审,故案涉防水工程的工程量尚未最终确定,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条件未成就,不具备付款条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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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140元,由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俊审判员衡丹人民陪审员任明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东 方 书 记 员 程 建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