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维航,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龙,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5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类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滞纳金,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XX苑****,属于深圳市福田辖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5508号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