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672036X。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
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河堡街2号(国土资源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64173986。
法定代表人胡光龙。
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E27L98P。
法定代表人幸禹开。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49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3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