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河堡街2号(国土资源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6417398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E27L98P。
法定代表人**开,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49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有14149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