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万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昌乡新昌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DKCN35K。
法定代表人:黎娟娟。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92874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万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万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139.2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坐落在衢州市东港四路5号、5号1幢、5号2幢、5号3幢【权证号:201112700、201112713、201027559、1-2011-3-0081380】的房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衢州万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万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3执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